当事人 |
江建明,陈强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江建明与被告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江建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强立即向原告江建明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强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券所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陈强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