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林坤山,鲍美青,鲍永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鲍美青、鲍永富:本院受理原告林坤山诉被告鲍美青、被告鲍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坤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