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于洪福,杨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漳州市龙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东:本院受理原告于洪福诉被告杨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洪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8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