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严立安,宋国梅, 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民终5968号,(2021)晋0109民初224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严立安、宋国梅:本院受理的关于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上诉人严立安、宋国梅、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晋01民终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1)晋0109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被上诉人宋国梅、严立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6000元;四、被上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宋国梅、严立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上诉人太原市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上诉人宋国梅、严立安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