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恒泰和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951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贵恒泰和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电环保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恒泰和工贸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95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授权委托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