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艳军,中交一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吴彦杰, 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2615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艳军、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吴彦杰: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军与被告北京余力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盛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司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吴彦杰、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2615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驳回被告浙江宇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平阳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