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万坤,冯金成,薄文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371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金成:本院受理原告李万坤诉你和薄文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公告以外的方式送达,故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晋0106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万坤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冯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万坤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万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晋0106民初3712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