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亓峰先,元峰先,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1民初817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金谷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亓峰先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1民初8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元峰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2元,由原告亓峰先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