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管银花,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11民初309号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管银花:本院受理的(2021)皖11民初309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管银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均为公告期届满30日,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