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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龙,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221民初4932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龙(身份证号码34122119881231731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1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23655.46元及利息损失(其中2020年1月21日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损失以7900元为基数、2020年4月25日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损失以7841.25元为基数、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损失以7914.21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3.85%计算;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损失以23655.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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