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费六一,朱同阳,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0506民初930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费六一: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六一、朱同阳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506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