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铜陵阿鲁商贸有限公司,鲁传青,张江苏, 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 ,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706民再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1)皖0706民再7号铜陵阿鲁商贸有限公司、鲁传青: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安徽金凯矿业有限公司与你们及铜陵市义安区融资担保中心有限公司、张江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再审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