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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翔,李巍, 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太原天乾铜艺有限公司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9)晋0105执4058号,(2019)晋0105民初1209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太原天乾铜艺有限公司、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翔、李巍: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关于(2019)晋0105执4058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晋0105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太原天乾铜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借款本金29881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2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1日的逾期利息511455.95元以及剩余未还本金2988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7%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太原天乾铜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96000元;三、被告山西德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翔、李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原告山西省创业扶持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李巍名下位于西苑南路44号(南奥林匹克花园)5幢商铺1-2层1008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S201503362)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巍名下位于西苑南路44号(南奥林匹克花园)5幢商铺1-2层1008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李巍下落不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告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公告、腾房公告等执行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你们如有异议,应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申请。你们未及时提出执行异议或主动联系本院配合执行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房产内物品逾期未腾空的将视为废弃物处置,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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