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何坤岳,先亚婷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先亚婷:本院受理何坤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