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春丽,延川分公司, 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 ,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原告张春丽与被告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洁办案跟踪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605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