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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春丽,延川分公司, 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内容
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原告张春丽与被告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中油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川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洁办案跟踪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605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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