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丽,刘引利,刘周顺,陕西分公司, 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引利、刘周顺、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刘丽与被告刘引利、刘周顺、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杰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洁办案跟踪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605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