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景凤琴, 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 ,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景凤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西安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景凤琴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