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腊梅,任海江,郭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任海江、郭丽:本院受理原告冯腊梅与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枣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