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奇,啜锦明,陈继素,啜宏波,王卫东,宋晓京,史玉芳, 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 ,清徐县进钰煤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晋0109民初997号之一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陈继素、啜宏波、宋晓京:本院受理原告李奇诉被告啜锦明、太原市锦隆工贸有限公司、陈继素、啜宏波、王卫东、清徐县进钰煤制品有限公司、宋晓京、史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晋0109民初9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李奇撤诉。案件受理费70838元,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