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吴福明, 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福明与被告太原市本草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