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道刚,陈菡,王家元,胡正英,合肥曝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合肥璟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1民初2322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合肥璟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道刚、陈菡、王家元、胡正英: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被告合肥璟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王道刚、陈菡、王家元、胡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们公司无法取得联系,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1民初232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贷款本金129,000,000.00元、利息594,247.5元、罚息40053548.33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20日,后续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13020108-2014年(庐东)字0022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13020108-2014年(庐东)字0023号《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结算);2、原告对被告一合肥曝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南璟泰大厦商401室等113套房产(房地权证号:合产110194216、合产110194212、合产110194210、合产110192872、合产110192875、合产110195706、合产110195705、合产110195703、合产110195704、合产110192876、合产110192874、合产110194215、合产110194214、合产110194217、合产110194213、合产110192873、合产110192877、合产110194211)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瑶海合国用(2012)第09583号、09539号、09540号、09541号、09542号、09543号、09544号、09545号、09546号、09547号、09548号、09549号、09550号、09551号、10128号、10129号、10130号、10131号)在最高额252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原告对被告一合肥璟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押物,合肥璟泰居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2014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出租“璟泰大厦”物业形成的432,726,500.00元应收账款在最高额432,726,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王道刚、被告三陈菡、被告四王家元、被告五胡正英对第一项诉请内的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本案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