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 ,蔚县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 |
公告类型 |
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晋02民终661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蔚县骏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上诉人石家庄市供销合作总社安全统筹公司诉你公司及山西怀仁联顺玺达柴沟煤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晋02民终661号。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大厅进行证据交换,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3-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