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建华,韩甲,高娟,刘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93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甲、高娟: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22民初9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华借款60000元。二、被告高娟、刘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娟、刘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韩甲追偿。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韩甲、高娟、刘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