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毅,徐青云, 铜陵陵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皖0711民初146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铜陵陵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毅、徐青云:本院受理原告铜陵市金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陵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王毅、徐青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711民初146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