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褚连楼,苏建红,褚秀楼,马丽红,褚嘉宇,程宇祯,山西恒泰水泥有限公司, 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6民初120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褚连楼、苏建红、褚秀楼、马丽红、褚嘉宇、程宇祯: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褚连楼、苏建红、褚秀楼、马丽红、褚嘉宇、程宇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令:1、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1月4日的本金740508.32元,罚息108703.82元,罚息复利8010.23元,共计857222.37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剩余本金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罚息,以及该罚息按照年利率7.1775%计算的复利;2、被告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各自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本金1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追偿;3、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在本金145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财产登记书编号为并工商抵合字2016(014)号,抵押物概况为搅拌站设备,所有权人为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设备8套,位于太原市小店区光明街19号,具体为搅拌站2套,实验室设备1套,装载机1台,电子磅1台,锅炉2台,伸缩门1台);4、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21年1月4日的本金13230000元,利息354181.29元,罚息13183.23元,欠息复利6797.34元,罚息复利2.38元,共计13604164.24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剩余本金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罚息,以及该罚息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复利和剩余利息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的复利;5、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债权在本金13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登记书编号为14112018000026,登记证书显示抵押物详情可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中查看);6、被告山西恒泰水泥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褚嘉宇、马丽红对上述第四项付款义务在本金13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山西恒泰水泥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褚嘉宇、马丽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追偿。7、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债权在本金13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褚秀楼提供抵押担保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所有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位于山西省交城县,不动产权证号为晋(2017)交城县不动产权第000731号,抵押登记书编号为晋(2018)交城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854号);8、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债权在本金13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褚秀楼提供质押担保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交城)股质登记设字(2018)第9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显示,质权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出质股权公司为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出质股权数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出质人为褚秀楼,质权人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质权自登记之日设立,登记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9、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上述第四项债权在本金1375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的最高额范围内对被告褚秀楼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琼海市嘉积镇龙头开发区(美都半岛花园)3幢1单元9层905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琼(2019)不动产证明第000533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显示,抵押方式为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数额1375万元,不动产权证书号琼(2019)琼海市不动产第0012626号,抵押范围:50.8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及76.2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一并抵押);10、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56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103.77元,共计114671.77元,由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新元昊环保再生利用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97元,由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山西恒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褚连楼、褚秀楼、褚嘉宇、马丽红共同负担107874.7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106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