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瑞,李金龙, 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4678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本院受理原告张瑞与被告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02民初4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瑞与被告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之间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二、被告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张瑞工程款2679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元,由被告安徽鹰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金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