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鸿艳, 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124民初2204号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鸿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124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鸿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购房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167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276元,由原告安徽瑞祥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76元,被告刘鸿艳负担2000元。该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