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太原市小店瑞安建材经销部,李从辉, 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7053号,(2021)晋0105民初7053号之一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从辉:本院受理原告太原市小店瑞安建材经销部诉被告山西兴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从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物资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赁费及违约金261581.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钢管1355米、扣件1714个,若不能返还,则向原告支付物料损失31843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9日起至物料全部返还或物料损失全部支付之日止的后续租金损失(钢管每吨按260米计算,每吨4元;扣件0.014元/个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30000元。(以上款项暂合计:323424.5元);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和保函费。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2021)晋0105民初7053号民事裁定书、(2021)晋0105民初70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平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