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海,吴艳丽, 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222民初758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吴艳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吴艳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有关法律文书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222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张海、吴艳丽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58261.05元本金及利息5778.1元(利息算至2021年3月4日,此后利率、罚息按合同约定各档次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为止);二、原告安徽太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位于坐落于文明东路南侧泰和苑802户房屋有抵押权并对该抵押物处置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被告张海、吴艳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