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沈烨华,李宁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624民初2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宁:原告沈烨华与被告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晋0624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李宁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沈烨华借款6000元。如果李宁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沈烨华已预交),由李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