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昊锦,杨飞飞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山西省朔州市应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飞飞:本院受理杨昊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