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国栋,何芳,梁国强,梁丹,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太原市唐泽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山西门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晋0106民初717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西华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梁国栋、何芳、梁国强、梁丹、山西门路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太原市唐泽隆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诉你们(2020)晋0106民初717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起诉。原告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505元,予以退还。现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晋0106民初71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