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段樱华,郭佳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702民初193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佳斌:本院受理原告段樱华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702民初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郭佳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段樱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333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