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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绍玲,刘明洋,江海建, 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皖1324民初426号
案由
退伙纠纷
公告人
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明洋、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绍玲诉被告刘明洋、牧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海建退伙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324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明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绍玲20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8000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1年1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由被告刘明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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