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凌霄,郭帅兵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405民初71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帅兵:本院受理原告张凌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40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凌霄与被告郭帅兵签订的借出协议无效。二、被告郭帅兵在判决生效后30内返还原告张凌霄借款本金1372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45元,被告郭帅兵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