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许艳兰,郑国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国华:本院受理原告许艳兰诉被告郑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