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江红霞,胡兴含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兴含:本院受理原告江红霞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怀宁县人民法院三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