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亳州市聂夫侠茶花有限公司,聂夫侠, 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602民初2186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亳州市聂夫侠茶花有限公司、聂夫侠:本院受理原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1602民初218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亳州市聂夫侠茶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物业费共计款166441.35元,并支付违约金33288.27元;二、被告聂夫侠对被告亳州市聂夫侠茶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亳州芜湖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5元,由被告亳州市聂夫侠茶花有限公司、聂夫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