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魏锦平, 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国藏青花酒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晋0105民初869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锦平:本院受理原告山西国藏青花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魏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晋0105民初86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藏青花酒业有限公司货款134400元。二、被告扬州金阳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国藏青花酒业有限公司以未付货款1344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