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丽娟,徐安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晋0108民初525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丽娟、徐安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丽娟、徐安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晋0108民初5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