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裴艳国,周茂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7105民初260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周茂荣:本院受理原告裴艳国与被告周茂荣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7105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周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后立即给付裴艳国运输费用11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