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家权, 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吉7105民初21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刘家权:本院受理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家权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吉710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家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本金10299.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4.5元,由被告刘家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