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蔡英:本院受理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蔡英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7105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取暖费本金12046.16元及银行利息损失1595.86元。二、驳回原告延吉市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蔡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