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某某, 国能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7105民初277号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李某某:本院受理原告国能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之间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7105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国能龙华延吉热电有限公司供热费本金1812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686元,减半收取计343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