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某某, 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 ,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吉7105民初273号 |
案由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延边铁路运输法院 |
内容 |
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宋某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宋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吉7105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延边亿天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运费531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标准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上海豪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