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冠花,胡建军,王继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建军、王继红:本院受理原告张冠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