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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内容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404民初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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