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404民初30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国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国金商旅酒店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漫江矿泉饮品有限公司、吉林市国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房政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辽0404民初3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一法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