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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袁月,刘玉石,李顺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6785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袁月、刘玉石、李顺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袁月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垫付款本金21,023.66元、截至2021年4月13日之前的利息7,096.73元及2021年4月14日起之后的利息(以21,023.66元为本金,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刘玉石、被告李顺祺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袁月名下车架号为LSGJA52U89S042470的车辆具有抵押权,对车辆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5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月、被告刘玉石、被告李顺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公告费840元,由被告袁月、被告刘玉石、被告李顺祺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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