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学印,王仁平,王兵德,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 ,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嘉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辽02民初148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嘉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学印、王仁平:本院受理原告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兵德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民初148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要点:1.判令浙江嘉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向原告给付应退订金人民币350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528888.89元(暂计算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并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应退订金之日止以应退订金人民币3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8%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35628888.89元(暂计至2020年7月7日); 2.请求确认原告对环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7.5%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王兵德持有环嘉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张学印持有环嘉集团有限公司21%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对上述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仁平立即对上述应退订金、违约金、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三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