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学印,王仁平,王兵德, 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浙江嘉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辽02民初821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浙江新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张学印、王仁平:本院受理原告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王兵德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辽02民初8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状要点:1.判令第一被告浙江嘉德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给付应退订金人民币3500万元、违约金人民币528888.89元(暂计算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间,并自2020年7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应退订金之日止以应退订金人民币3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8%的标准继续计算违约金)、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万元,合计人民币35628888.89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7日);2.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大连共和经济开发有限公司97.5%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对此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确认原告对第三被告王兵德持有环嘉集团有限公司49%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对此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确认原告对第四被告张学印持有环嘉集团有限公司21%的股权所享有的质押权合法有效,并判令原告对此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第二被告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第五被告王仁平立即对上述应退订金、违约金、律师费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个周四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1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